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明确《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在税收法定原则下,作为我国税收占比最大的增值税自2019年首次征求意见以来,经历“三审”之后最终完成立法,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完成立法。我们认为本次立法或有以下要点对经济和企业经营产生影响:
一是本次立法并未“简并税档”,短期仍是稳定宏观税负趋势。如我们前期报告《完善增值税的两大主线》所述,相较消费税改革而言,增值税经过三十多年改革税制已相对成熟,目前处于深化完善阶段,例如之前市场所热议的“简并税档”并未在终稿中出现。这也意味着,对当前财政税收而言,“收入筹集”仍是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的重要意义,短期仍需要保持税负水平的基本稳定。经过过去几年的大规模减税降费,2023年我国税收口径宏观税负已降至14.37%,大致回到2001年初的水平,且处于国际同等收入国家中的较低水平。2023年增值税税收总额6.9万亿元,占我国全部税收比重的38.3%。因此,作为税收收入的“压舱石”,目前增值税税率并未进一步调降。
二是“视同销售”范围缩窄,或将降低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税务成本。《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仅保留了四项,现行制度中的“代销”、“移送”等视同销售项均被移除。我们认为这将部分降低企业的税款资金占用成本,尤其是对于电商和零售类企业而言具有一定利好因素。所谓“视同销售”,是指某些行为虽然形式上不是销售,但根据现行规定,需要按照销售行为计算和缴纳相关税费。例如过去大部分电商企业在代销产品时,虽然没有实际购买商品,但因为“视同销售”,在商品完成实际销售前,电商企业便需要提前向商品生产所在地税务机构缴纳增值税,并形成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待商品实际销售后再进行抵扣。过去这种操作一则使得企业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二则代销行为本身可能并未产生实际销售收入,而对企业造成税款资金占用,增加企业税务成本;三则在留抵退税时或许还会涉及区域间的税收转移问题,因为销售前的税收是在商品生产地缴纳,而退税义务一般由商品销售企业所在地负责。
此外,所谓“移送”视同销售,与代销类似。例如企业总部从外地分公司或工厂调送商品,涉及到跨县(市)的“移送”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在总公司取得专票后再进行抵扣,同样提高了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和税收成本。而新《增值税法》执行后将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亦有望降低零售类企业的税务成本。
三是明确纳税人具有留抵退税的选择权。《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可以适用留抵退税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退税还是结转今后留抵。该条例的明确相当于将之前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常态化”,也就是当企业由于产品滞销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这部分的资金占用可以选择通过留抵退税予以直接返还,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四是企业贷款和服务业或将允许进行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形中并未包含“贷款服务”,这或意味着如果没有其他补充条款,企业贷款和融资利息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继而部分降低企业的借款成本。此外,对于服务业不能抵扣的情景被限定在“直接用于消费”的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因经营性目的购买以上服务,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例如企业因商务宴请购入的餐饮服务。当然,在未来实际执行环节,还需要关注对“直接用于消费”的鉴定标准和实施条例。以上变化或将利好相关服务业行业。
本文作者:张迪S0130524060001、聂天奇、赵红蕾,文章来源:银河证券,原文标题:《增值税立法的几个关键点——增值税立法简评》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明确《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在税收法定原则下,作为我国税收占比最大的增值税自2019年首次征求意见以来,经历“三审”之后最终完成立法,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完成立法。我们认为本次立法或有以下要点对经济和企业经营产生影响:
一是本次立法并未“简并税档”,短期仍是稳定宏观税负趋势。如我们前期报告《完善增值税的两大主线》所述,相较消费税改革而言,增值税经过三十多年改革税制已相对成熟,目前处于深化完善阶段,例如之前市场所热议的“简并税档”并未在终稿中出现。这也意味着,对当前财政税收而言,“收入筹集”仍是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的重要意义,短期仍需要保持税负水平的基本稳定。经过过去几年的大规模减税降费,2023年我国税收口径宏观税负已降至14.37%,大致回到2001年初的水平,且处于国际同等收入国家中的较低水平。2023年增值税税收总额6.9万亿元,占我国全部税收比重的38.3%。因此,作为税收收入的“压舱石”,目前增值税税率并未进一步调降。
二是“视同销售”范围缩窄,或将降低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税务成本。《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仅保留了四项,现行制度中的“代销”、“移送”等视同销售项均被移除。我们认为这将部分降低企业的税款资金占用成本,尤其是对于电商和零售类企业而言具有一定利好因素。所谓“视同销售”,是指某些行为虽然形式上不是销售,但根据现行规定,需要按照销售行为计算和缴纳相关税费。例如过去大部分电商企业在代销产品时,虽然没有实际购买商品,但因为“视同销售”,在商品完成实际销售前,电商企业便需要提前向商品生产所在地税务机构缴纳增值税,并形成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待商品实际销售后再进行抵扣。过去这种操作一则使得企业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二则代销行为本身可能并未产生实际销售收入,而对企业造成税款资金占用,增加企业税务成本;三则在留抵退税时或许还会涉及区域间的税收转移问题,因为销售前的税收是在商品生产地缴纳,而退税义务一般由商品销售企业所在地负责。
此外,所谓“移送”视同销售,与代销类似。例如企业总部从外地分公司或工厂调送商品,涉及到跨县(市)的“移送”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在总公司取得专票后再进行抵扣,同样提高了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和税收成本。而新《增值税法》执行后将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亦有望降低零售类企业的税务成本。
三是明确纳税人具有留抵退税的选择权。《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可以适用留抵退税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退税还是结转今后留抵。该条例的明确相当于将之前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常态化”,也就是当企业由于产品滞销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这部分的资金占用可以选择通过留抵退税予以直接返还,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四是企业贷款和服务业或将允许进行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形中并未包含“贷款服务”,这或意味着如果没有其他补充条款,企业贷款和融资利息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继而部分降低企业的借款成本。此外,对于服务业不能抵扣的情景被限定在“直接用于消费”的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因经营性目的购买以上服务,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例如企业因商务宴请购入的餐饮服务。当然,在未来实际执行环节,还需要关注对“直接用于消费”的鉴定标准和实施条例。以上变化或将利好相关服务业行业。
本文作者:张迪S0130524060001、聂天奇、赵红蕾,文章来源:银河证券,原文标题:《增值税立法的几个关键点——增值税立法简评》